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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授权汽车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

发布日期:2024-06-29 22:16:18 浏览次数: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金融机构不得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与购车相关的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规发放个人汽车贷款,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同时,要加强贷款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金融机构开展附加产品融资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材料,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资贷款。禁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汽车经销商是汽车流通的主渠道。《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强化经销商准入,加强经销商行为管理,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金融机构在与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还应当建立明确的经销商准入标准,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经销商日常走访与持续性评估,及时终止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销商合作。


《通知》还对经销商行为管理提出多个“不得”,包括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向消费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通知》提出,金融机构要公平定价、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合理支付经销商佣金。例如,金融机构对于具有同等授信条件、申请相同汽车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应当执行相同利率,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金融产品或服务。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提出,要完善服务价格及合同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实施科学的服务价格定价策略;严格贷款定价,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收费等。《通知》还提出,加强个人贷款信息保护工作,严格管理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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